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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债权人能起诉谁?
日期:2018/02/26 02:27:24    打印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高硕

贷款逾期后,贷款人多通过诉讼程序来追回贷款,关于诉讼的被告,一般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担保人,但除了这些主体外,贷款人还能要求谁来承担清偿责任,以最大程度的追回逾期贷款。

 

借款企业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及发起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与发起人应在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需满足三个条件: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清偿范围为未出资本息范围,3、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后,发起人及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公司经过减资,不仅使未到位的出资不能补足,而且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减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损害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故发起人及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后,关于原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及受让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权转让不影响原出资不到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企业抽逃出资的股东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借款企业

具有清算义务的主体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灭,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4046条规定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前,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之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注销企业的开办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达到了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企业被撤销或着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从上可以看出,将上述主体列为被告,均涉及到公司出资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提出上述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材料保存在借款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较为困难。因此贷款人应在贷前将企业章程、借款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等列入必须提供的材料,以查看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同时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诉讼阶段可申请法院对公司财务账目申请保全,以防公司抽出或隐匿相关账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实践中,一般要求债权人举出使人对被告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线索即可,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出资不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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